作者: 小编 来源: 网络 日期:2023-10-19 13:21
为进一步落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要求,规范海珠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区教育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妥善安排辖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统筹好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指导各义务教育学校解决在招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严格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
各学校须落实招生免试就近入学,按照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与招生范围进行招生。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原则,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各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生。
各公办学校须无条件接收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的适龄儿童少年。对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要做好学位安排,对有特殊教育需求的中、重度残疾儿童要做好评估转介指引,为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各学校须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做好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未入学情况排查,建立延缓入学、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帐,健全义务教育保障长效机制。
区教育局结合辖区学位需求及学校规模等核定各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各义务教育学校未经批准超出招生计划招收的新生不得办理学籍。各公办学校应主动加强与社区、周边学校(幼儿园)沟通协作,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并及时向区教育局报告相关情况。
一是做好信息公开。各学校要按规定做好招生地段、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咨询电话、招生结果等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按随机编班原则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并公布编班结果。各学校需于9月15日前做好学籍信息采集、建籍等工作。二是落实减证便民。进一步简化招生审核材料和程序,提升招生服务水平。三是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主动、准确、全面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释疑,妥善处置招生工作相关矛盾,对于个别有争议的个案,相关学校可报区教育局裁决。
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在海珠区租赁住宅用途的房屋作为本市唯一居住地,且招生报名时房屋租赁合同及备案符合相关要求的,可通过户籍地报读、政策性照顾、积分制入学和报读民办学校等方式为适龄子女申请入学。
按有关政策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高层次人才子女、港澳居民随迁子女(或持证的适龄儿童少年)等的入学工作。各学校要密切配合区教育局做好政策性照顾学生的学位安置工作。
在保障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公办学位的基础上,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以积分制入学为主要办法推动“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落实随迁子女就学目标。进一步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申请条件和程序,为随迁子女就学提供便利服务。
1.公办小学学位按“人户一致”原则安排。继续实施公办小学招生网上报名。公办小学按“人户一致”原则安排学位。“人户一致”的适龄儿童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适龄儿童实际居住在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业主的完全房产,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地址与其实际居住地址一致;二是适龄儿童申请入学的房产地址近6年未有安排学生入读对口公办小学(同父母的适龄儿童除外)。
“人户不一致”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按本实施细则的学位安排原则统筹安排学位。
公办小学的招生地段由区教育局核定。各学校须提前调研地段内社区变化、新增门牌等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教育局。各公办小学不得拒绝招生地段内户籍适龄儿童的入学报名。户籍适龄儿童报名后,由区教育局根据公办小学学位安排原则安排学位。对个别学校出现因户籍适龄儿童人数超出该校承载能力的情况,由区教育局统筹做好户籍适龄儿童的入学工作。
2.小学生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在3公里以内。
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阶段的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以上儿童。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于2016年9月1日(含)至2017年8月31日(含)出生且尚未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穗籍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学校地段100%房产权属并入户入住,且学位未被占用的(同父母的适龄儿童除外),按照房产拥有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入读对口小学,直至招生计划录满,因招生计划录满未能安排对口小学学位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房产拥有时间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完全房产住户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2.不完全房产住户(指户籍地房产是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他人共同拥有)
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的不完全房产是其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户籍地址与其居住地址一致,且学位未被占用的,在户籍地址对口小学未满招生计划的情况下,按照房产拥有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入读对口小学,因招生计划录满未能安排对口小学学位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同时拥有2套或以上不完全房产的,由房产权属占有比例最大的不完全房产所在地统筹安排学位;该房产对应的学位已被占用或监护人另有完全房产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祖辈(直系亲属)同户籍同住在祖辈为业主的完全房产,且该房产是其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地址与其实际居住地址一致,且该房产学位未被占用,在户籍地址对口小学未满招生计划的情况下,可按照房产拥有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入读对口小学,因招生计划录满未能安排对口小学学位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适龄儿童随祖辈居住的其他情况,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户籍挂靠在本区非直系亲属房产,且实际居住在本区的适龄儿童须提交实际居住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及备案等),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适龄儿童的户籍在本区街道公共集体户,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其在本区租赁住宅用途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持合法有效租赁备案的,原则上安排入读户籍地对口小学。
(1)租住国有房产或单位公房:本区户籍(非街道公共集体户)的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租住在本区国有房产或单位公房,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地址与其实际居住地址一致,且该住房为适龄儿童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学位未被占用的,在户籍地址对口小学未满招生计划的情况下,可安排入读对口小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本区户籍国有房产或单位公房租住户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2)租住私人住宅:本区户籍(非街道公共集体户)的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其在本区租赁住宅用途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持合法有效租赁备案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根据拆迁协议内容由拆迁方安排在海珠区居住,或领取拆迁补贴自行解决住地实际在海珠区居住的临迁户适龄子女,能提供拆迁协议、租赁合同及租赁备案,且现住址为适龄儿童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的bsport体育,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非海珠区户籍的穗籍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在2022年8月31日(含)前租住本区住宅用途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并同时办理合法有效租赁备案课程建设,且房屋租赁期限至少到2025年8月31日(含)的租住户适龄子女,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不符合上述租住条件的适龄儿童须回户籍地申请学位。
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为其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1)持有在我市办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证;(2)在广州市合法稳定工作;(3)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海珠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拥有海珠区自有产权住房;或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但以在海珠区合法租赁的住宅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截至2023年8月31日(含)居住满1年。
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为其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1)适龄儿童持有在我市办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证;(2)申请人须为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且具有海珠区户籍;(3)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海珠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拥有海珠区自有产权住房;或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但以在海珠区合法租赁的住宅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截至2023年8月31日(含)居住满1年。
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条件的适龄儿童按招生日程指引直接到实际居住地对口小学递交报名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并通过公示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不符合安排入读户籍地对口小学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视其户籍地、房产地、实际唯一居住地周边3公里公办小学学位情况,综合考虑监护人房产拥有时间(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准)、适龄儿童入户先后、兄弟姐妹就读等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本区户籍与本区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适龄儿童,由户籍地对口小学接收入学申请材料,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本区户籍的特殊儿童按正常招生程序进行网上报名,由其法定监护人向报名系统指引的学校提交资料。中重度特殊儿童法定监护人可向学校递交特殊教育学位申请报告,由区教育局安排学习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学位情况等统筹安排入读特殊教育学校、普校特教班或安排到普校随班就读。启能学校优先招收本区户籍、且具有一定学习和自理能力的中重度残疾儿童。视障、听障儿童可到广州市启明学校、广州市启聪学校报名就读。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适龄儿童,由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地对口小学提交区级以上(含)医院医生诊断书及书面申请,经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可以延缓一年入学。延缓入学期满后,其应立即申请入学。各学校应及时指引上一年延缓入学儿童报名入学。
因家庭迁移迁户、新入户、回国就读等情况要求转学回本区就读的小学生,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粤教基〔2014〕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法定监护人于规定时间到户籍地对口小学递交转学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非穗户籍承租人已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积分,符合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申请条件的,可为其适龄子女申请参加积分制入学。不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或未取得积分制入学资格的非穗户籍承租人可为其适龄子女申请民办学校学位。
公办初中以多校划片加电脑派位为主要招生方式,部分试点学校采用对口直升方式招生。不同类别生源的入学方式如下:
1.具有本区公办小学学籍的本市户籍学生、具有本区民办小学学籍的本区户籍学生和经审核通过的具有本区小学学籍的政策性照顾学生均具有本区公办初中电脑派位生资格,上述学生按所属派位组别填报志愿学校,参加公办初中的电脑派位或对口直升(电脑派位及对口直升具体办法另行公布)。具备派位生资格的学生如因家庭搬迁等原因,不按规定分组参加电脑派位,可申请按实际居住地址(人户一致)就近安排学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学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区公办初中学位。
2.在我区民办小学毕业的广州市非海珠区户籍学生要求到公办初中就读的,应在其户籍所在区申请,按对应区升学办法入学。
3.具有本区户籍但无本区学籍的外地或外区应届小学毕业生拟返回海珠区升读初中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教育局提交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学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区公办初中学位。
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为其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初中一年级学位:(1)持有在我市办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证;(2)在广州市合法稳定工作;(3)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海珠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拥有海珠区自有产权住房;或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但以在海珠区合法租赁的住宅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截至2023年8月31日(含)居住满1年;(4)随迁子女为2023年应届小学毕业生。
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为其申请初中一年级学位:(1)适龄儿童持有在我市办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证;(2)申请人须为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且具有海珠区户籍;(3)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海珠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拥有海珠区自有产权住房;或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但以在海珠区合法租赁的住宅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截至2023年8月31日(含)居住满1年;(4)适龄儿童为2023年海珠区应届小学毕业生。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持港澳居民居住证的适龄儿童,符合上述条件(1)至(3),不符合条件(4)的,如确需在我区申请学位,由区教育局在8月底根据剩余公办学位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5. 不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的非穗户籍小学毕业生,希望在本区升读初中的,可根据《2023年广州市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细则》规定参加积分制入学,未取得积分制入学资格的,可报读民办学校。
鉴于小学适龄人口增长趋势及我区初中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现开展对口直升试点的小学,其毕业生(小学2023年及以后入学的)可能通过多校划片加电脑派位方式升学。具体的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办法等详见当年招生细则。
民办小学的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以上儿童,2016年9月1日(含)至2017年8月31日(含)出生且尚未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均可报读民办小学。民办初中的招生对象为2023年应届小学毕业生。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须严格按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各项规定招生,招生工作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本区民办学校原则上面向本区招生,无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不得跨区招生。有寄宿条件且确有跨区招生需求的民办学校,须向区教育局提出跨区招生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实施。跨区招生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50%。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行网上报名。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报名时应充分了解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情况。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规定时间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按要求如实填写学生相关情况,完成学生报名信息采集等工作。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家庭,可向拟报名的民办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提供网上报名服务。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电脑派位随机录取,报名结束后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电脑派位工作。民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经电脑派位确定录取资格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学生。具体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
对于已被民办学校录取并注册,但自愿放弃民办学校学位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办学位。
在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在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共同协作下,形成全区合力,推进落实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各学校在区教育局指导下成立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招生政策统筹组织招生工作,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依法、有序地开展。
各学校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为家长提供咨询服务;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和首问负责制度,向社会和家长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引导等工作。
各学校必须进一步规范招生程序,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严格执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六项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严禁出现《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负面清单》(详见附件3)中列举的违规行为,确保阳光招生、廉洁招生。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学校,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以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上级政策要求,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入学原则,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秩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
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切实履行办学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招生政策,制定本校招生工作方案,确保招生工作合法规范、安全有序、公开公正进行。
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
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须执行省、市、区相关招生政策要求,严格遵守工作流程,提前做好备案工作,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保障招生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1.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下同)原则上不得跨区招生,其面向海珠区的招生计划由区教育局直接核定。属地区生源的界定依据为:穗籍学生,以其海珠区户籍或其海珠区小学毕业学籍界定属海珠区;非穗籍学生,以其本人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具同等功能和效力的其他有效证件)地址属海珠区,或其海珠区小学毕业学籍界定属海珠区。
2.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须严格按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各项规定招生,招生工作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本区民办学校原则上面向本区招生,无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不得跨区招生。有寄宿条件且确有跨区招生需求的民办学校,须向区教育局提出跨区招生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实施。跨区招生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50%。区教育局根据学校近年生源分布、宿位数等情况,并结合区域内学位供求情况等研判及初步核定学校的跨区招生计划后,报市教育局核准。
3.九年制民办学校和十二年制民办学校应通过直升或电脑派位方式招收本校自愿报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其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优先招收本校的正式教师及管理人员子女,学校应制定招收上述学生的工作方案,严格审核把关招生各环节,拟录取名单须在广州市民办学校统一网上报名前公示5个自然日;工作方案和拟录取名单须按工作进度及时报区教育局职业成人幼教科备案。在此基础上,民办学校除按政策安排积分制入学招生计划及区重点产业高层次人才子女招生计划外,剩余的招生计划应公开接受报名。
1.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按要求填写学生相关信息,完成报名信息采集工作。适龄儿童可依其户籍、学籍或有效证件地址填报志愿。
2.报名系统根据民办学校招生区域、学生有关信息(包括学籍、户籍地址、居住证地址等)自动匹配符合条件的区和学校,供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选择报名。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选定其中一个区填报志愿,从本区学校和有跨区招生计划的非本区学校中,选择填报1至2个平行志愿。其中,对于报名系统无法核验匹配的相关学生信息,由区教育局进行二次核验。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学生家庭,可向拟报名的民办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提供网上报名服务。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报名时应充分了解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情况。
报名结束后由区教育局根据市教育局分发的本区报名学生数据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电脑派位工作。
1.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直接录取。民办学校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向拟录取的新生发出预录取通知,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收到预录取通知后完成网上确认程序,民办学校直接确认录取名单。
2.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电脑派位录取。电脑派位工作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电脑派位结束后,主动公布电脑派位结果并及时通知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时按要求向市教育局反馈电脑派位结果以便查询。
已确定电脑派位录取资格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进行录取确认,并按要求到确认录取学校进行注册。逾期未注册的学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任何民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经电脑派位确定录取资格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学生。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由学校组织补录,补录方案报区教育局备案后实施。补录应优先满足本区学生学位需求。
区教育局负责统筹指导本区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并督促落实,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保障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区教育局积极引导和做好本区民办学校招生及电脑派位等宣传工作,确保家长和学生及时准确掌握招生信息;研发本区民办学校招生电脑派位系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熟练掌握电脑派位系统操作全过程,确保操作规范、顺利;按规定邀请公证机构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人员、媒体记者或家长代表等参与监督电脑派位工作,做到全程录像,确保电脑派位工作公平公正。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本区民办学校严守招生纪律,不得提前招生。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真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如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居住证、就读学校等)。
本人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外的监护人还需提供委托监护的公证书)、实际居住地佐证材料
县级及以上民政等部门发给遗属的《烈士证明书》《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军人病故证明书》等;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委托监护人的本市户口簿、委托监护佐证材料(因适龄儿童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因残疾失去监护能力而委托监护的公证书)、残疾人证、区级及以上医院危重病诊断书、病历、出院小结等。
监护人的本市户口簿、委托监护佐证材料(如公证书)、父母的工作证件或有效劳动合同。
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工作证件、有效劳动合同(现有劳动合同如不符合连续两年的条件,则需提供过往合同)。
监护人的工作证件、已有的相关引进文书等佐证材料、外国专家证件、学历证书或有效劳动合同等。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监护人的工作证件、有效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等。
广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已有的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市委组织部函件,或主管部门的文件资料等。
监护人的“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或区政府授予优秀称号的佐证材料、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
监护人的护照、身份证件、相应国永久居留证件或其他能体现其华侨华人身份的材料(如中国户口簿、监护人出生证等)、子女出生证。
父亲或母亲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子女出生证、子女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等。
备注:1.政策性照顾学生是指符合上述有关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经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并公示的政策性照顾学生,由该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含政府在民办学校购买的学位)就读。2.其他特殊情况由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3.所有外文佐证材料均需附中文翻译公证;4.若申请人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则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借助社会团体、培训机构等组织通过考试、竞赛、培训、测试排名、夏(冬)令营、研学活动等形式选拔学生
参与社会团体、培训机构等组织举办的与升学相关的讲座、宣传等活动,或为其提供场地
民办中小学提前组织面向幼儿园大班幼儿、小学毕业生的招生宣讲,或变相遴选学生
为社会团体、培训机构等组织举办任何学科竞赛、综合能力竞赛和考级等活动提供场地
未经批准组织学生参加包括“奥赛”在内的各种学科竞赛、综合能力测试、读书读报评奖和考级等竞赛活动
公办学校拒绝接收本服务区应接收的学生,或拒绝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
备注:各区、各学校要深化违规招生治理,对出现负面清单中扰乱招生入学秩序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校长和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等处理措施。
关于印发《2023年广州市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细则》的通知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教育局 广州市海珠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教规字〔2023〕1号)要求,海珠区教育局和海珠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联合制定了《2023年广州市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能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条 根据《海珠区教育局 海珠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教规字〔2023〕1号),以下简称《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21〕7号)以及《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来穗规字〔2021〕1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为推进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以积分制入学的方式入读海珠区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积分制入学”)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申请人须在广州市合法稳定居住且持有在我市办理的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满1年(截至2023年8月31日),并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 在海珠区合法稳定居住;2. 在海珠区就业(或创业)并参加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中一个险种,且申请积分制入学时仍在缴纳。
(二)申请人的随迁子女具有外地户籍(不含港、澳、台地区),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随迁子女须年满6周岁,即2017年8月31日(含)前出生,且尚未入学。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合法稳定居住”是指: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附件1,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及分值表》)基础指标“序号1”中,申请人提交的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地址在海珠区。住所为申请人及其配偶或子女、父母名下的海珠区产权住房或申请人在海珠区登记备案的合法租赁住房,或以申请人及其配偶为租赁人的海珠区单位宿舍或公共租赁住房。
本细则中的“在海珠区就业(或创业)并参加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中一个险种,且申请积分制入学时仍在缴纳”是指:在《指标体系及分值表》基础指标“序号2”中,申请人在申请积分制入学时的用人(或创业)单位为在海珠区注册的,且申请人仍在该单位工作并在缴纳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中一个险种。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来穗人员根据《指标体系及分值表》各项指标,通过登录“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网址:,下同)”申请积分,并在规定时间通过该系统为其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海珠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按照申请人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已核定的积分制入学积分从高到低排序;海珠区教育局制定并公布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招生计划,统筹安排符合积分制入学资格的申请人随迁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
(一)确认积分:申请人为其随迁子女申请海珠区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前,须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积分制入学”项目的积分。
(二)网上申请积分制入学:申请人于2023年5月5日9:00至5月12日15:00,登陆“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确认提交申请。逾期未上网申请和确认的视为放弃报名资格。
(三)材料审核:通过网上预审的申请人须于2023年5月5日至5月12日办公时间到预约的街道积分制受理窗口初中招生,提交相关材料原件进行资料审核,核对无误后在《2023年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申请表》签名确认。逾期未提交资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资料复审及公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申请人申请积分制入学的条件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提交海珠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海珠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汇总复审结果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自然日。公示后,海珠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按照从高到低的积分顺序将名单移交海珠区教育局。海珠区教育局公布2023年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招生计划学位数量,并确定获得积分制入学资格的来穗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五)填报志愿:申请人须于2023年6月12日9:00至6月15日15:00登陆“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为获得积分制入学资格的随迁子女填报志愿。未填满志愿、未确认或逾期未上网填报志愿的均视为放弃积分制入学资格。
(六)安排学位:海珠区教育局以“积分优先、结合志愿、统筹安排”为原则设定程序进行电脑派位。当申请人积分计算结果相同时,按《指标体系及分值表》指标名称正序依次比较得分高低进行录取。如按上述规则,申请人随迁子女未被志愿学校录取,在申请人同意统筹安排学位的前提下,系统将自动安排未满招生计划的学校学位;如申请人不同意统筹安排学位,将不被录取。
(七)学位确认:在电脑派位结束后,申请人须于2023年6月19日9:bsport体育入口00至6月20日18:00登陆“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并确认录取结果,逾期未完成上述操作视为自愿放弃积分制入学学位。申请人网上确认录取结果后,本区公办学校不再接受该随迁子女的入学申请。
(八)获得积分制入学资格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须按《2023年广州市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日程表》(附件2)规定时间,携带所需入学资料到录取学校报到。逾期未按要求报到视为自愿放弃学位,本区公办学校不再接受该随迁子女的入学申请。
(九)不参加积分申请、放弃积分制入学资格或因条件限制未达积分制入学资格的来穗人员,可按当年招生政策为其随迁子女报读合法开办的民办学校。
对解决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学位的民办学校,由财政按小学每生每学期25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学生就读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收费标准等于或低于财政补助标准的,按学校收费标准购买学位服务;学生就读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家长缴交。对解决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学位的公办学校,由财政统筹给予项目补助经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各公、民办学校不得向积分制入学的随迁子女收取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
通过积分制入学的随迁子女,在其小学或初bsport体育入口中阶段就读期间,如发生转学或户籍迁入广州,则不再保留海珠区积分制入学资格。小学升初中需重新申请初中阶段积分制入学。
第七条来穗人员在为其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的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以及相应补贴、补助,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接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中出现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按《2023年广州市海珠区积分制入学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附件5)处理。
第八条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清单》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港澳居民随迁子女按市、区中小学招生相关规定安排义务教育学位的,不适用本细则。
3.申请人居住地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在广州市就业(创业)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含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1年计2分。在广州市就业(创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满1年计2分。
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外来工医保年限纳入医保累计缴费时间。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异地转入住房公积金、补缴住房公积金不计算年限。
4.正在从事与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职业工种工作(5分)。
职业资格包括职业技能等级,是指获得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国家职业资格。只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1.近5年获得授权的有效专利且授权时的地址为广州市辖区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按以下标准给予计分:
2.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从事技术创新和研发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专利授权后,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发生变更的,不予积分;专利地址变更到非广州市辖区内的,不予积分。对同时满足1和2两项条作的,可以累计计分。
1.职业工种或职业资格符合当年广州市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目录(10分);
2.近5年内,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每满50小时计2分)。 1年内计分不超过2分,单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2)近3个纳税年度连续每1年均在广州市申报缴纳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者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4分)。
(3)近1个纳税年度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含清缴税款)(2分)。
2.个人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20分);
3.个人获得广州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含道德模范、广州好人)(10分);
4.个人获得广州市直机关或各区委、区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5分)。
6.个人获得一等功(首次20分,累加每次5分);获得二等功(首次10分,累加每次2分);获得三等功(每次5分,累加每次1分)。
向社会公布《广州市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方案》《2023年广州市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细则》。
申请人通过“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登陆“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申请系统”为其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
通过预审的申请人到指定积分制受理点提交相关资料;各积分制入学受理点审核申请人的资料。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将积分计算结果移交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根据2023年积分制入学学位数量确定获得积分制入学资格的来穗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获得积分制入学资格的申请人通过“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登陆“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申请系统”网上填报志愿。
申请人通过“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登陆“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申请系统”确认录取结果。
说明:学生入学后仍须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到入读的学校办理学籍。
海珠区积分制入学申请政策咨询及投诉电话:海珠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34052897;
一经发现并查实,将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以及相应补贴、补助,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申请人子女在申请积分制入学过程中或通过积分制入学后,被发现已存在小学或初中学籍。
一经发现并查实,将立即取消相关录取及相应补贴、补助,申请人子女回学籍学校就读。
对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中出现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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